廣東河源交警很荒唐、很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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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9日凌晨4時許,朱先生(男,有二十多年大貨車駕駛經歷)駕駛粵A-D2179重型半掛牽引貨車,重載兩位集裝箱在河源市205國道向北河源城區方向行駛,至美平工業園路段中國電信大樓前時,被韋穗慧(女,23歲,三個孩子的母親)駕駛的粵PZZ221改裝的銳志轎車追尾。銳志轎車沖出路面,扎入路邊東側的綠化帶中。韋穗慧當場死亡,同車一肖姓女子(21歲)受傷后失蹤,傷情至今不明。銳志轎車報廢性毀損。205國道美平工業園路段為雙向6車道。事故當天,朱先生駕駛的集裝箱大貨車在北向中間的車道行駛,車速為70左右公里(有GPRS記錄數據)。因該車道上有一道與路面垂直的淺溝狀凹陷,大貨車經過時,出現了震動顛簸。而銳志轎車追尾恰是與此同時,因此,朱先生沒有察覺集裝箱大貨車被追尾,而駛離了現場。直到當日 時大貨車東源縣藍口卸貨時,朱先生才發現了被追尾撞擊的痕跡,隨即朱先生撥打先后撥打廣州、河源、東源的交警部門報警。河源交警直屬一大隊確認,韋穗慧屬于無照駕駛。然而,河源交警卻在沒有對韋穗慧做酒精測驗和對銳志轎車車速鑒定的情況下,作出了“河公交(直一)認字(2011)第B00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河源交警在認定書中是這樣認定的:“朱(先生)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其行為違反《廣東省道路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內容如下: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內容如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認定朱(先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韋穗慧無責任!痹谶@起交通事故中,韋穗慧和銳志轎車,有明顯的過錯或問題,第一,追尾的事實很明顯;第二,銳志轎車違法改裝;第三,韋穗慧有重大酒后或服用精神藥品后駕駛的嫌疑;第四,銳志轎車明顯超速行駛。然而,河源交警對此卻視而不見,偏向執法太明顯了。 全部屬于事實,當事人聯系電話15920591177
回復:您好,感謝您對公安交警工作的支持與信任!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按照信訪條例,建議您到河源交警支隊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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